关于开展2022年度嘉兴市集装箱海河联运资金补助申报的通知 |
各内河航运企业、内河港口码头企业: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海河联运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51号)文件精神,根据《关于印发嘉兴市集装箱海河联运资金补助操作办法的通知》(嘉发改〔2019〕116号)文件要求,即日起至2023年10月10日开展2022年度嘉兴市集装箱海河联运资金补助申报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一)内河航运企业:是指能够承担货源市场的开发及经营风险,具备组织干线船公司集装箱或投入自备空箱的能力,承担港口装卸费用能力和满足组织内河船舶运力能力,并在2022年度与嘉兴港外海码头企业合作开展集装箱海河联运业务的航线经营人。 (二)内河港口码头企业:是指在2022年度与嘉兴港外海码头企业合作开展集装箱海河联运业务的内河港口码头企业。 二、申报材料 (一)嘉兴市集装箱海河联运业务补助资金申请表; (二)内河航运企业需提供《内河集装箱装卸服务协议》复印件、内河港口码头企业需提供《关于共同推动海河联运的合作协议》复印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嘉兴市集装箱海河联运补助资金申请业务量清单; (五)嘉兴市集装箱海河联运业务箱量统计表; (六)嘉兴港外海码头企业出具的业务箱量证明; (七)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三、申报程序 (一)申请。符合申报资格的企业应将材料按照《嘉兴市集装箱海河联运资金补助申报材料》(附件4)顺序装订成册,申报材料一式四份,具体装订要求参照《申报材料规范要求》(附件5),并提交至嘉兴市港航管理服务中心进行初审。 (二)审核。对于初审符合要求的企业,由嘉兴市港航管理服务中心填报《嘉兴市集装箱海河联运业务箱量统计汇总表》(附件4),在《嘉兴市集装箱海河联运业务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上出具初审意见,并依次递交至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等市级有关部门进行会审。 (三)公示。市级有关部门通过复审后,由市交通运输局通过门户网站或官方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补助企业名称、企业类别、企业注册地址、经营航线、补助箱量和补助金额等,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四)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市财政局下达补助资金。 四、其他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0月10日,企业申报材料统一提交至嘉兴市港航管理服务中心进行初审,逾期将不予以受理。联系人:黄应付;联系电话:0573-82133435,地址:嘉兴市南湖区新嘉街道栅堰路342号。 (二)申请企业提供的申请补助材料要求真实、清楚、便于审核,严禁编造虚假材料申报补助,一经发现,取消其补助资格,依法追究责任并追回补助资金。
附件: 1、嘉兴市集装箱海河联运业务补助资金申请表 2、嘉兴市集装箱海河联运补助资金申请业务量清单 3、嘉兴市集装箱海河联运业务箱量统计表 4、嘉兴市集装箱海河联运业务箱量统计汇总表 4、《嘉兴市集装箱海河联运资金补助申报材料》 5、《申报材料规范要求》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9月2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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