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嘉善县交通局执法队告诉你关于船舶燃油超标那些事 |
为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绿色航运发展和船舶节能减排,县交通局执法队加大了对船舶燃油质量检测力度,连续查处多起船舶使用超标燃油违法行为。小编以内河船舶为例,以以案说法的形式,说一说关于燃油超标的法律规定、处罚依据,并提出法律意见和风险防范措施,希望为航运企业和广大船员朋友提供有益帮助。 案例 2020年7月1日,嘉善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杭申线姚庄分队码头对浙嘉善货00897进行燃油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船舶使用的燃油硫含量为248mg/kg,超出内河船用燃料油硫含量标准的10mg/kg,涉嫌违法。嘉善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随即依法开展行政处罚调查工作,按照规定对该船舶作出罚款决定并责令其立即整改。 抽检程序:由船舶当事人进行抽检操作,县交通局执法队各水上分队执法人员进行全程监督,并执行《GB/T 25346-2010船舶供油燃油程序及检测方法》,同时执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四十条“抽样取证时,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对样品加贴封条,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在封条和相关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的规定。 抽检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交通运输部正式实施排放控制区新标准。长三角地区作为排放控制区核心控制区,船舶在该水域航行及靠港期间,必须使用每百克硫含量不大于0.5克的燃油或采取连接岸电等替代措施。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 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普通柴油。远洋船舶靠港后应当使用符合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的船舶用燃油。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豁免与免责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船舶使用不符合标准和要求的燃油,可以提出免责申请: 船方已做出一切应尽的努力,但被供油单位误导,致其在规定期间使用了不符合标准和要求的燃油; 1.船方已做出一切应尽的努力,但仍未能获取符合标准和要求的燃油。 2.船方应当提供相应免责情形的书面申请及充分的证明材料,经当地海事机构同意后予以免责。免责仅单航次有效。 燃油硫含量偏高的原因 一是船舶所加装的低硫油油品本身有问题,燃油供应公司提供的燃油含硫量超标; 二是由于管理不当、操作失误或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低硫油和高硫油混合; 三是由于首次进入排放控制区,对相关政策规定不熟悉,未按规定在进入控制区前加装符合条件的燃油; 四是船舶共用燃油管系,换油需要时间较长,但船舶未准确计算提前量,或未按照计算的提前量进行操作,导致船舶未能按规定及时完成燃油更换。 防止燃油超标的风险防范措施 1、 尽量到中石化、中石油等诚信度较高的加油站加注燃油; 2、 加注完注意索取小票等加油凭证,以确保发生燃油含硫量超标时可向供油单位索赔; 3、 在航行日志或者轮机日志中详细记录加油信息,以备核查; 4、 加强对主机的维护和保养,定期对船舶储油柜进行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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