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问带您了解《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
1、《管理办法》主要包含哪些内容? 一是明确了管理职责。依据“三定”方案,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工作。鉴于部分地方尚未明确小微型客车租赁的主管部门,将地方各级管理部门的职责表述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工作。 二是明确了经营条件和建立了备案管理制度。对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提出了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有与租赁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管理人员、投入经营的小微型客车应当经检验合格且登记的使用性质为租赁等条件要求。同时,要求租赁经营者在办理企业登记手续或者新设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后60日内,就近向经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并对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暂停或者终止经营等情形,提出了具体要求。 三是规范了安全管理。要求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四是提出了经营服务要求。要求租赁经营者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对承租人身份进行查验,交付的租赁小微型客车符合上路行驶条件,不得随车提供驾驶劳务等。 五是对承租人提出了相关要求。要求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动租赁小微型客车部件、设施和变更机动车使用性质,以及将租赁小微型客车抵押、变卖、转租。 六是完善了监管措施。要求行业主管部门加强企业信用管理,定期组织开展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对违反《管理办法》要求的,提出了相应处罚措施。 2、开展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一是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且有与租赁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管理人员。 二是在经营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投入经营的小微型客车经检验合格且登记的使用性质为租赁。 三是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四是对从事分时租赁经营的,还要求具有与开展分时租赁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有相应服务人员负责调配租赁小微型客车。 3、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如何进行备案? 一是租赁经营者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或者新设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后60日内,就近向经营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并附送《管理办法》第六条相应的材料。 二是备案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租赁经营者可以补充完善备案材料。 三是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后,要在15日内到原备案机构办理变更备案。 4、《管理办法》对规范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行为提出了哪些要求? 一是要在经营场所或者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明示服务项目、租赁流程、租赁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客服与监督电话等事项。 二是应当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在订立租赁合同前,对承租人身份进行查验,并将租赁小微型客车交付给经过身份查验的承租人,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租赁服务。 三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租赁小微型客车进行检测、维护,交付的租赁小微型客车应当符合规定的上路行驶条件,并随车配备机动车行驶证。 四是在租赁期间,租赁小微型客车出现故障或者发生事故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救援、换车服务。 五是遵守国家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电子商务、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收集相关信息和数据,严格保护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维护网络数据安全。同时,建立租赁经营管理档案,并按照要求报送相关数据信息。 六是从事分时租赁经营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程计时,收取承租人押金和预付资金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押金和预付资金。 5、《管理办法》采取了哪些措施保障承租人合法权益? 一是通过建立备案制度,强化政府事中事后监管,有效规范租赁经营者经营行为,防止租赁经营者侵害承租人合法权益。 二是要求租赁经营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租赁小微型客车进行检测、维护,交付的租赁小微型客车符合规定的上路行驶条件,保障承租人用车安全。 三是要求租赁经营者建立救援服务体系,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救援、换车服务,鼓励租赁经营者办理车上人员责任险等保险,解决承租人用车后顾之忧。 四是要求租赁经营者依法收集并严格保护承租人个人信息,维护网络数据安全,对收取押金和预付资金的,还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押金和预付资金,切实保障承租人个人隐私和财产安全。 五是要求租赁经营者和行业主管部门建立服务投诉制度,畅通沟通渠道,并及时处理相关投诉,接受社会监督。 6、承租人应当承担哪些义务? 一是持本人机动车驾驶证租赁小微型客车,并接受身份查验。 二是按照租赁合同约定使用租赁小微型客车,不得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物质,不得利用租赁小微型客车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三是上路行驶期间,随车携带租赁小微型客车机动车行驶证,并按照操作规范驾驶,驾驶租赁小微型客车发生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的,要及时接受处理。 四是妥善保管租赁小微型客车,未经租赁经营者同意,不得改动租赁小微型客车部件、设施和变更机动车使用性质,以及将租赁小微型客车抵押、变卖、转租。 7、为什么《管理办法》规定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不得随车提供驾驶劳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如随车提供驾驶劳务,其经营边界将与出租汽车、包车客运等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道路运输方式高度混淆,不仅会冲击出租汽车、包车客运市场,破坏运输市场秩序,而且可能成为租赁经营者进行非法营运的制度漏洞。因此,在借鉴山西、黑龙江、湖北等地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管理办法》明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不得随车提供驾驶劳务。 8、租赁小微型客车能否用于道路运输经营? 《管理办法》主要针对租赁小微型客车用于自用出行的情形和运行特点,对车辆管理、驾驶人资质、经营服务、政府监管等提出了相应要求。如车辆用于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在车辆运行强度、经营服务要求等方面,与租赁车辆自用出行均存在显著差别。目前,道路运输经营建立了以行政许可制度为基础完善的管理制度体系,因此,《管理办法》规定,租赁小微型客车不得擅自用于道路运输经营,利用租赁小微型客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先按照道路运输经营相关管理规定办理行政许可和机动车使用性质变更手续。 9、如何对承租人身份进行查验? 为有效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对机动车租赁客户身份进行查验的要求,《管理办法》对此进行了细化。要求在订立租赁合同前,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对承租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留存有关信息。对承租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查验其身份证件;承租人为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查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登记证件、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件。同时,要求租赁经营者将租赁小微型客车交付给经过身份查验的承租人,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租赁服务。 10、租赁汽车的报废年限有何要求? 用于租赁的小微型车辆的使用性质必须是租赁,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要求,租赁载客汽车使用年限为15年,当租赁车辆的使用性质发生变更时,要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标准规定报废,如小微型汽车的使用性质由租赁变更为出租时,其报废年限应该为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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