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嘉兴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域铁路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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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经开区、港区建设交通局: 为强化市域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标准的规定,研究制定了《嘉兴市市域铁路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并经局党委会审议通过。现随文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7月16日 嘉兴市市域铁路工程质量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为加强市域铁路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总体要求 1.1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依法实施的市域铁路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1.2 明确管理职责 1.2.1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辖区内市域铁路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具体承担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以下称“工程管理机构”)做好市域铁路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1.2.2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配合做好本地区市域铁路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1.2.3 市交通运输局及其工程管理机构自出具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之日起,至项目工程质量验收之日止,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依法实施监督。 1.2.4 市交通运输局及其工程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等,在法定监督期内公正、规范、科学地开展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监督受理 2.1 开展监督受理报备 2.1.1 建设单位在办理市域铁路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手续时提交材料符合规定的,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出具市域铁路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市交通工程管理机构应当在15日内出具监督工作计划书。 2.1.2 办理监督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市域铁路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申请书; 2 初步设计、施工图、施工图审核审查文件; 3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合同以及招投标文件; 4 市域铁路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检查表; 5 市域铁路工程危险性较大工程清单登记表; 6 市域铁路工程施工图阶段风险评估报告; 7 机构报备表; 8 按照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2.1.3 前款2.1.2规定的材料,市交通运输局能够通过部门间共享取得的,不再要求建设单位提交。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规定或不齐全的,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告知原因并要求建设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相关材料。 2.2 其他规定 2.2.1 市交通运输局及其工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工程建设的具体情况,及时组织项目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试验检测等主要从业单位相关负责人召开首次监督会议,明确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程序及监督工作要求、内容。项目分阶段开工或者工期较长的项目,市交通运输局及其工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组织。 3.监督检查及检测 3.1 明确检查检测内容和程序 3.1.1 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制定年度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检查方式、内容、频次以及有关要求。 3.1.2 市交通运输局及其工程管理机构以抽查的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具体可以采取综合检查、专项检查、日常检查等形式进行。 3.1.3 监督检查主要抽查以下内容: 1 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2 质量责任落实及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 3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以及安全生产条件落实情况; 4 主要工程材料、构配件和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等有关材料质量情况和自检记录; 5 主要结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 6 工程主要管理人员、主要机械设备、分包与劳务等管理情况; 7 监理、试验检测工作开展情况; 8 工程内业资料的收集归档情况。 3.1.4 综合检查 3.1.4.1 综合检查是对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合同管理情况以及从业单位履职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综合检查应按以下内容进行: 1 被检查项目质量责任落实、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以及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安全生产条件落实情况每合同段均应进行检查; 2 被检查项目质量和安全生产的内业资料收集、归档工作每合同段均应进行检查; 3 工程主要管理人员、主要机械设备、分包与劳务管理情况以及监理、试验检测工作开展情况每合同段均应进行检查; 3.1.4.2 综合检查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 检查前应当把工作安排书面告知被检查项目的建设单位; 2 检查时可以分组开展巡查工程现场、查阅资料、监督检测等检查工作; 3 检查组应当召集相关参建单位,当面通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处理意见,并听取相关单位的陈述、辩解; 4 各项目综合检查结束后,应当对总体检查情况进行书面通报,并进行综合排名。 3.1.4.3 市交通运输局及其工程管理机构每年应当组织不少于1次的综合检查,并按照下列频率进行: 1 被检查项目正在施工的合同段均应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检查频率如下: ①特大桥、特长隧道、预制梁场检查覆盖率100%; ②大中桥、长中短隧道、钢筋加工场检查覆盖率不少于50%; ③小桥、涵洞每施工合同段检查不少于2处; ④路基、轨道、车站、车辆基地、四电系统等工程及混凝土拌合站每施工合同段检查不少于1处; ⑤办公区、生活区和生产区等施工驻地每施工合同段检查不少于1处; 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施工作业人员每施工合同段检查不少于2人; ⑦龙门吊、架桥机等特种设备管理每施工合同段检查不少于2台; ⑧危险品存储、使用管理每施工合同段检查不少于1处; 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检查覆盖率不少于20%。 2具体检查频率可根据被检查项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在书面告知中进行明确。 3.1.5 专项检查 3.1.5.1 专项检查是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从业单位管理行为中的单项或者多项内容开展的监督检查。 3.1.5.2 市交通运输局及其工程管理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每年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3.1.6 日常检查 3.1.6.1 日常检查是除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外的经常性检查。 3.1.6.2 市交通运输局及其工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主管监督项目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的日常检查,每次检查单个项目不少于30%的施工合同段,可根据需要对被检查合同段随机进行抽检。 3.2 加强监督检查管控 3.2.1 监督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工程项目存在质量和安全生产问题的,应当当场提出意见,并在5个工作日内制发《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检查意见书》,通报有关单位。 3.2.2 一般质量安全管理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对不合格工程,责令限期返修;对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或质量缺陷,责令立即整改并依法进行调查取证,认定应当暂停施工的,应发出《停工整改通知书》。 3.2.3 市交通运输局及其工程管理机构应当对经建设单位确认后的整改反馈资料进行核查,整改反馈资料内容应完整并附相关的图片、影像等证明材料,必要时可要求建设单位进行当面反馈;被责令停工整改的项目,经现场核查,对符合复工条件的应当出具《复工通知书》。 3.2.4 市域铁路工程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产品均应按规定进行质量检测检验,建设、监理和施工等相关参建单位应当加强进场验收管控,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产品。 3.2.5 市交通运输局及其工程管理机构委托专业的试验检测机构承担监督检测工作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确定承担监督检测任务的试验检测机构。承担市域铁路工程监督检测的机构不得与被检测检验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建筑材料供应商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4.举报查处 4.1 规范举报受理 4.1.1 市交通运输局及其工程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电话等信息,并及时受理举报。 4.1.2 举报受理流程 1 对以来访形式举报的, 市交通运输局及其工程管理机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接待,并制作笔录,必要时,经举报人同意,可以录音、录像;举报人提供举报材料的,可以不再制作笔录;对举报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并妥善保管。 2 对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网站信箱等形式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查收,并固定举报材料的原始状态格式。 3 对采用电话形式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准确、完整地记录举报人的姓名、地址、电话和举报内容。 4.1.3 市交通运输局及其工程管理机构应鼓励举报人进行实名举报,并加强落实实名举报保护措施;举报材料内容不清的,应当及时与举报人联系,补充有关材料。 4.1.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可不予受理: 1 工程部位或者问题不具体,且无法与举报人联系或者与举报人联系无法进一步确认的; 2 已有调查结论,并且举报人没有提出新的线索的; 3 举报事项已经被市交通运输局及其工程管理机构、行政复议机关、仲裁机构、法院受理的。 4.2 建立调查制度 4.2.1 举报调查原则上由市交通运输局及其工程管理机构负责。 4.2.2 对受理的举报线索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必要时开展实地调查。 1 举报调查应当自受理举报线索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情况特别重大、复杂的,可以延长1个月。 2 调查完成后,市交通运输局及其工程管理机构应当制作举报调查报告,形成调查结论。 3 举报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举报以及受理情况; ②举报工程概况、参建单位、主要管理人员; ③举报调查情况; ④总体调查结论; ⑤举报属实的应明确处理意见或者建议; ⑥有关检测报告、设计图纸、质保资料、影像资料、电话录音记录等附件。 4.2.3 实名举报由负责举报调查的市交通运输局及其工程管理机构答复,除联络方式不详无法联络外,应当在出具调查报告后7日内将调查结果告知举报人。 5.附则 5.1本规定未明确的事项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5.2 本规定自2022年8月8日起施行。 附件:1.市域铁路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 2.嘉兴市市域铁路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计划书 3.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检查意见书 4.停工整改通知书 5.复工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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