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企业和主要负责人“一案双罚” |
近日,平湖交通执法队查处了一起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案件。在对企业进行处罚的同时,依法依规对相关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实施“一案双罚”。 基本案情 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某运输企业存在无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未按照规定组织安全生产应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记录混乱、未开展安全隐患排查记录、GPS动态监控管理混乱等10余项问题。 处罚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公司作出罚款1000元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主要负责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该案例告诉我们安全管理绝不能“纸上谈兵”,敷衍了事,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树立起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的主体意识,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采用“一案双罚”,一方面能有效促进企业主要负责人加强管理和约束,实现企业从“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转变。另一方面,“一案双罚”可以抓住安全生产预防的“关键少数”,从而实现降低事故风险的根本目标。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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