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开展整治超限车辆故意遮挡车牌联合执法行动 |
自平湖市开展交通运输非现场执法试点县以来,我市境内的非现场执法建设与运行日趋完善,有效遏制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现象,保障了道路桥梁的安全畅通,维护了运输市场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但仍有少数运输从业人员受利益驱使,采取故意遮挡车牌等违法手段试图逃避非现场执法,平湖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通过非现场数据查询与比对,联合平湖市交通警察大队开展了专项整治行动。 冬至过后的凌晨5点,寒潮袭来,霜满大地,平湖交通路警联合专班的执法人员冒着严寒驱车来到南环路与乍王公路口,对涉嫌超限运输的3辆货运车辆在途经非现场检测点时故意遮挡车牌逃避执法检查的违法行为进行了依法拦截查处。平湖市公安机关经过视频调查取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3辆货车司机作出了罚款200元,记9分的行政处罚。鉴于个别货车司机本年度内已有违章扣分,叠加本次处罚将扣满12分,教训不可谓不深。 随后,公安交警和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引导货运车辆到平湖市超限运输检测站进行称重检测,经检测,这3辆轴数为6轴的管桩运输车辆车货总重均超过了80吨,属于严重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平湖市交通运输部门按照货运车辆实施超限运输的违法事实,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浙江省公路条例》的规定责令车辆消除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接下来,平湖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将会同公安交警部门,持续开展打击违法超限运输以及变造遮挡车牌等违法行为,维护道路运输安全秩序,保障公路桥梁安全畅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醒广大运输行业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维护运输市场秩序,切勿以身试法,否则悔之晚矣。 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