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内河48标箱及以上集装箱船舶补助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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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12-29 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嘉兴市内河48标箱及以上集装箱船舶

补助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一、方案出台背景和依据

为推动我市水路领域碳达峰工作,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2023年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工作要点的通知》(浙交办〔2023〕10号)和《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碳达峰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3〕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嘉兴市内河48标箱及以上集装箱船舶补助工作方案》。

二、补助原则

交通碳达峰省级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使用遵循“突出重点、分类管理、公开透明、讲求实效”的原则。

三、补助范围及对象

补助范围:以《船舶营业运输证》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间新建(含市外购入的新船,船舶首次登记在嘉兴)在嘉兴登记的48标箱及以上集装箱船舶(含多用途船,下同)每年制定新建计划(以企业和造船厂签订的造船合同或协议为准)并列入年度考核目标,分年度实施。

补助对象:符合条件的船舶所有人,申请资料需在2025年1231日前提交,并通过审核。船舶所有人与实际出资造船人不一致时,补助对象为实际出资造船人。

四、补助条件及顺序

企业、个人新建自有集装箱船舶,每年12月由各县(市、区)定下年度新建计划,列入申报计划符合条件的纳入考核,补助按照以下条件及顺序进行(每类按照《船舶营业运输证》办出顺序进行补助)

(一)列入年度考核目标任务、当年度完工并取得《船舶营业运输证的集装箱船舶进行补助。

(二)对未列入年度考核目标任务但当年度新建并取得《船舶营业运输证》的由所在县列入下年度计划进行补助,如所在县(市、区)已列入计划但未按时取得《船舶营业运输证》的,由未列入计划取得《船舶营业运输证》的船舶替代。

(三)所有超出年度考核目标任务数量的集装箱船舶及当年因未取得《船舶营业运输证》补助由所在县列入下一年度计划进行补助。

2025年第(二)、(三)项未补助的船舶按照《船舶营业运输证》发证顺序在所在县(市、区)2025年省补资金剩余额度内依次补助,超过额度的不予补助。

本辖区内取得《船舶营业运输证》并已获得集装箱补助的船舶,船舶所有人需承诺五年内不得转出本籍港(以《船舶营业运输证》办出时间计算)同时不光租到本,否则需退回全部补助。

五、补助标准

每艘船舶补助资金为15万元人民币,根据考核目标由市级财政切块至县级财政。补助资金由船舶所有人一次申请,一次下达,不重复补助。

六、申请材料

(一)嘉兴市内河48标箱及以上集装箱船舶补助申请表

(二)企业(个人)所属(新建)内河48标箱及以上集装箱船舶清单、《船舶营业运输证》(《内河船舶综合证书》)。企业的需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委托书,水路运输企业的需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船舶所有权证书》与实际出资造船人不一致时,实际出资造船人需携带《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所有权人提供的《放弃补助资金承诺书》前来申请办理

(三)《承诺书

申报流程

(一)申请:由企业(个人)在补助周期向营业执照注册地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上交承诺书,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不予受理。申请表以纸质版或者扫描电子版形式提供1份,签注好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

(二)审核:由营业执照注册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的材料进行审核对需要补充材料或者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通知申报单位补正。

(三)公示:审核通过,由营业执照注册地的交通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补助企业名称、项目内容、补助金额等,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营业执照注册地财政局下拨资金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后,及时拨付给企业。下拨和拨付工作原则上应于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或者财政下拨资金后1个月内完成。营业执照注册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补助资金拨付完成后,将资金拨付情况书面报送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解读责任

本方案实施后涉及的具体问题,由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负责相应解释。

咨询电话:市交通运输局:0573-82132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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