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本兼治 源头管控 突出执法重点
平湖市交通运输执法队推进治超非现场执法试点县建设

发布日期:2023-05-22 来源:平湖市交通运输局 作者:徐亮 杨向农 浏览次数: 字号:[ ]

平湖市作为嘉兴地区治超非现场执法试点县,平湖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注重试点建设工作,突出执法重点,稳步推进治超非现场执法试点县建设工作。

日前,平湖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通过非现场综合治超监管平台发现,一辆车货总重为103.85吨的“百吨王”货运车辆涉嫌严重违法超限运输,执法人员第一时间通过平台联系车辆所有人接受调查并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同时通过对驾驶员询问、综合治超监管平台车辆路线调取以及上门核实等手段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对 “百吨王”装载企业进行了上门溯源。在对源头装载企业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的同时要求其切实履行安全主体责任,加强施工现场监管力度,督促运输企业合法装载,并依据《浙江省公路管理条例》等对该源头装载企业实施了行政处罚。

“百吨王”作为公路超限运输中危害巨大的超限违法运输行为,极易引发交通事故并严重破坏公路、桥梁等公共设施,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是治超部门的重点打击对象。

为维护交通运输领域道路运输秩序,严厉打击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一直以来,平湖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注重数字化赋能,不断提升执法效能,充分利用综合治超监管平台、非现场视频监控、建立布控电子围栏及重点车辆数据库等科技智控执法方式,在弥补执法力量不足的同时不断提升执法精准性通过智慧化的监管手段,使“百吨王”等违法超限运输行为就无处遁形。百吨王”专项行动开始以来,查处百吨王13辆,本年度年2辆

下一步,执法队将继续保持治超高压态势,结合治超非现场执法试点县建设工作,针对辖区内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的运行特点,通过综合治超监管平台,依托非现场执法系统进一步加大对重点路线、重点区域、重点车辆的查处,重点打击违法的大件运输及“百吨王”车辆,确保公路安全畅通,人民群众出行安全。

法律小贴士:

《浙江省公路条例》

第三十五条 煤炭、钢材、水泥、砂石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以下统称货运源头)的货物装载单位,不得为车辆违法超限装载。    第五十四条 货运源头的装载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为车辆违法超限装载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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