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市交通运输局 市生态环境局 市公安局 市财政局 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嘉兴市国四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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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兴市国四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嘉交〔2023〕54号.docx 嘉兴市国四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助办法 (试行)
为加强移动源污染防治工作,鼓励国四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持续改善我市空气质量,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淘汰补助原则 (一)分类引导、适当补助。鼓励符合条件的国四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根据淘汰车辆的使用年限、类型及淘汰时间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 (二)鼓励报废、促进更新。鼓励车辆就地报废,同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交通物流行业信贷、车辆保险、融资担保等金融政策,鼓励更新购买国六排放阶段和新能源车型; (三)线上办理、便民惠企。利用信息化平台实现补助申请、审核线上办理,按照“早淘汰多补贴原则”顺序发放补助资金,补助资金基准金额根据淘汰时间退坡实施。 二、淘汰补助范围 (一)2023年2月1日(不含)前注册登记在嘉兴市的国四营运柴油货车,车辆所属地的认定以2023年1月31日24时车辆的登记信息所在地为准; (二)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其他非财政供养的社会组织; (三)交售给我市具有合法资质的报废车辆回收拆解企业(见附件5),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本办法所称的国四营运柴油货车是指在公安部门登记在册并持有有效道路运输证且属于上述淘汰范围内的车辆。 三、不予补助情形 (一)转出嘉兴市的国四营运柴油货车不予补助; (二)2023年2月1日(含)起,转移或变更至嘉兴市的车辆所有人的国四营运柴油货车不予补助; (三)符合《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中明确的已达到强制报废情形的国四营运柴油货车不予补助; (四)因自然报废或在嘉兴市以外报废或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国四营运柴油货车不予补助。 四、补助标准及时限 (一)补助标准 车辆淘汰补助标准根据车龄长短进行划定,实际补助金额按照淘汰时间先后进行计算,采取退坡补助办法,具体标准详见附件1。 (二)受理时限 本次国四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助办法业务受理期限为工作方案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淘汰工作期限止未完成补助任务的,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延续本轮淘汰奖励工作,延续期间的淘汰补助基准金额和时间系数不得高于原标准。 (三)发放原则 补助资金采取“先受后补,先到先得”原则实施,即先对提交的材料予以受理审核,待审核通过后根据财政资金到位情况发放补助,具体时间由属地人民政府确定。补助资金由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各县(市、区)淘汰数按照省补资金标准核定后,市财政统筹下达各县(市、区),不足部分由各县(市、区)财政承担,其中市区由市财政按照淘汰数给予区财政适当补助。 提前完成淘汰任务的,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可以提前终止本轮淘汰工作并暂停受理网上预受理程序。超过淘汰补助时间淘汰车辆或未通过网上预受理程序的车辆,不享受淘汰补助政策。 五、申请补助工作流程 (一)补助申请预审 1.车辆所在企业登录浙里办(交通一键碳货车淘汰专区),按照系统提示填写车辆信息,并上传相应附件。车主(个体工商业户)或其他授权委托人办理的,可以通过线下受理点提供委托办理方式,提起线上申请。机动车回收公司应当设立线下受理点,负责指导、解读等工作,协助业户提交线上申请。 2.各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对提交的申报信息进行线上预审。预审通过的,下发淘汰补助预审凭证;预审不通过的,填写预审不通过理由。 (二)车辆报废回收 1.车辆所在企业或相关授权委托人将符合补助条件的机动车交给有资质的单位办理报废回收手续。非经属地政府商务部门公布的有经营资质的机动车拆解回收企业受理,或无淘汰补助预审凭证实施报废回收的,无法申领补助资金。 2.机动车回收公司负责核对校验淘汰补助预审凭证信息,并与实际车辆信息进行比对。核对无误后,报废回收相关车辆并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3.车辆所在企业或相关授权委托人持《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前往公安部门办理车辆报废手续,留存《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前往交通运输部门,注销车辆道路运输证并留存相关证明。 (三)部门联合审核 1.车辆所在企业或相关授权委托人按规定上传机动车报废回收证明、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机动车回收公司协助做好补助申请材料的提交工作。 2.公安部门负责已报废车辆行驶证注销工作,留存《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完成“补助车辆信息”审核,核对无误后线上签注审核意见。 3.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车辆营运属性认定、道路运输证注销工作以及补助标准的确认,留存《道路运输证》原件;完成“营运车辆信息”审核,核对无误后线上签注审核意见。 4.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营运柴油货车对排放阶段是否符合补助条件,完成“补助车辆信息”审核,核对无误后线上签注审核意见。 5.三部门审核无异议的,生成《嘉兴市国四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助资金申报表》,提交财政部门申请补助资金,资金申请流程由属地三部门及财政部门确定。 六、补助申请材料 (一)《机动车行驶证》扫描件; (二)《道路运输证》扫描件; (三)《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第三联)扫描件; (四)《机动车注销证明书》(见附件4)扫描件; (五)《嘉兴市国四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助资金申报表》(见附件6); (六)车主为个人的,需提供车主身份证原件扫描件;车主为单位的,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原件扫描件; (七)由委托代理人办理申领手续的,须提供车主书面委托书或单位法人书面委托书扫描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 (八)补助资金拨付的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扫描件。 七、各部门及属地政府职责 (一)各县(市、区)政府:对区域内国四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负总责。具体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按照通知规定时限要求,推进国四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落实补助资金和工作经费;指导相关部门做好申请补助车辆信息核对、补助资金标准认定、资金发放和使用监管工作。 (二)交通运输部门: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国四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政策的起草和制定,负责牵头、协调、推进和考核工作。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国四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政策的宣传动员、申请补助车辆信息核对、道路运输证注销、补助标准认定和补助资金发放、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汇总核对、淘汰车辆数据库更新和淘汰情况上报等工作;负责国四营运柴油货车营运性质的复核解释。 (三)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淘汰国四营运柴油货车排放阶段的审核,具体负责碳达峰碳中和政策宣传、对国四营运柴油货车排放检验结果审核;负责车辆排放阶段的复核解释。 (四)公安部门:负责加强国四营运柴油货车登记、检验监管和限行管理。联合生态环境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开展路面执法,做好国四营运柴油货车尾气排放超标治理、报废车辆行驶证注销、申请资金补助车辆信息核对。 (五)财政部门: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制定国四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政府补助政策,统筹落实补助资金,对部门的预算管理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指导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六)商务部门:负责公布有经营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名单,监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回收车辆有关信息审核,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回收车辆行为;指导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完善服务功能,公示补助标准和申请工作流程,设立专门的受理窗口,方便车主交车和办理相关手续。 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指导各县(市、区)相关部门开展具体补助工作,并加强信息情况沟通,负责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八、其它需说明的事项 (一)车龄的计算:时间细化至月份,即:车辆交售给我市具有合法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的日期(以《报废汽车回收证明》(见附件3)上“交车日期”为准)减去车辆行驶证初次登记日期。 (二)补助申请操作指南和服务窗口信息:另行公布。 (三)营运车辆使用年限:以《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中明确的使用年限为准。 (四)控制增量的承诺:申领人需同步承诺,成功申领补助后在嘉兴市内不再购置国四柴油货车。 (五)车辆所属地的认定:原则上以车辆报废注销时《机动车行驶证》上的住址为准。2023年2月1日(不含)前登记地在嘉兴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2023年2月1日(含)起在嘉兴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转移、变更后淘汰的,由截止2023年1月31日24时车辆信息的登记所在地给予补助。特殊情况难以确定的,以联席会议集体审议为准。 (六)车辆报废地的选择:申领补助车辆的报废地应在嘉兴市区域范围内。 本淘汰办法自实施之日起,对实施情况进行动态评估,视淘汰效果对政策进行相应调整,由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联合发文并负责解释。
附件:1.嘉兴市国四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助标准 2.嘉兴市国四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助申请办理工作流程 3.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4.机动车注销证明书 5.报废拆解企业名单 6.嘉兴市国四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助资金申报表 7.嘉兴市国四营运柴油货车淘汰任务分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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