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嘉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嘉兴市水运服务业发展补贴奖励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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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水运服务业发展补贴奖励办法》嘉交〔2024〕10号.pdf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嘉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嘉兴市水运服务业发展补贴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局(商务局)、财政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交通局、经济发展部、财政金融部,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经济发展部,嘉兴市财政局港区分局: 根据《支持嘉兴建设长三角海河联运枢纽港行动方案》(浙交强省办发〔2021〕19号)及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等有关要求,为加快建设嘉兴长三角海河联运枢纽港,推动我市海运业高质量发展,鼓励海运企业做大做强,助力企业降本增效,结合嘉兴实际,制定《嘉兴市水运服务业发展补贴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嘉兴市财政局 2024年4月18日 、 嘉兴市水运服务业发展补贴奖励 办 法
为加快建设嘉兴长三角海河联运枢纽港,鼓励嘉兴港港口企业引导集装箱海河联运航线开辟及内河集装箱五定班轮运营,同时为推动我市海运业高质量发展,鼓励海运企业做大做强,助力企业降本增效,特制定本办法。 一、集装箱海河联运航线补贴奖励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每年对嘉兴港港口企业引导集装箱海河联运航线开辟及内河集装箱五定班轮运营情况进行核查评定。对核查评定通过的嘉兴港港口企业进行补贴奖励,具体如下: (一)近洋航线开辟奖励 1.航线定义:近洋航线是指由嘉兴港至邻近国家、地区(亚丁港以东地区的亚洲和大洋洲)港口的集装箱海上运输航线。 2.奖励条件:2024年1月1日后新开辟的近洋航线,自开辟之日起一年内运营不少于25个艘次。 3.奖励标准:50万元/航线的一次性奖励。 (二)内贸航线开辟奖励 1.航线定义:内贸航线是指嘉兴港与国内沿海港口(交通运输部网站公布的沿海港口)对接的直达集装箱航线。 2.奖励条件:2024年1月1日后新开辟的内贸航线,自开辟之日起一年内运营不少于25个艘次。 3.奖励标准:30万元/航线的一次性奖励。 (三)内河五定班轮航线运营奖励 1.航线定义:内河五定班轮是指与嘉兴港对接,并提供“定点、定线、定船、定价、定时”服务的内河班轮化运营的集装箱航线。 2.奖励条件:内河五定班轮航线运营原则上每日1艘次,年度不低于350个艘次,且航线年度重箱量不低于2万标箱。 3.奖励标准:每年20万元/航线。 二、海运业发展补贴奖励 (一)鼓励海运企业落户 对新注册在本市,各项制度完善、安全责任落实到位的海运企业以新建、市外购置(含融资租赁)海船作为开业运力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7万载重吨(含)以上,奖励420万元;5万载重吨(含)至7万载重吨,奖励300万元;2万载重吨(含)至5万载重吨,奖励120万元。 上述申报奖励船舶需满足以下条件:1.船龄10年(含)以内的海船,持有CCS入级检验证书的外贸船舶且开展外贸运输的船龄可放宽至15年(含)以内,船龄是指申请补贴年份与船舶建造完工年份的差额;2.单船不低于1万载重吨的普通货船、集装箱船(含集散两用船)且取得《船舶营业运输证》(以下简称“营运证”);3.海运企业落户时间以企业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资质日期为准。 (二)鼓励海运企业新增运力 已经注册在本市,各项制度完善、安全责任落实到位的海运企业,对其以新建、市外购置(含融资租赁)海船新增运力的,根据船舶载重吨进行一次性奖励:对自有运力按照60元/载重吨奖励,单船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上述申报奖励船舶需满足以下条件:1.船龄在10年(含)以内的海船,持有CCS入级检验证书的外贸船舶且开展外贸运输的船龄可放宽至15年(含)以内,船龄是指申请补贴年份与船舶建造完工年份的差额;2.单船1万载重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船、集装箱船(含集散两用船);3.新增运力时间以取得船舶营运资格日期为准,取得营运证后进行申报;4.已作为开业运力获得奖励的船舶不能重复享受补贴。 (三)鼓励海运企业扩大生产 1.扩大生产经营业务:对各项制度完善、安全责任落实到位,符合条件且年度周转量全市排名前三名的在册海运企业分别奖励25万元、15万元、10万元。 2.扩大国际海运业务:对开展国际海运(含港、澳、台)业务,且按年度国际海运周转量全市排名前三名的在册海运企业分别奖励25万元、15万元、10万元。 (四)其他支持政策 加强海洋人才激励。对符合条件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人才在嘉兴购房、交通出行等相关方面按规定享受嘉兴市相关人才支持政策。 三、申报材料及程序 (一)申报材料 申请集装箱海河联运航线补贴奖励的需提供企业资质、海河联运航线补贴奖励申请表、航线经营人对补贴奖励无异议承诺书、航线报备和业务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申报海运业发展补贴奖励的,需要提供海运业发展补贴奖励申请表、企业落户、企业新增运力、企业生产、企业资质、承诺书等相关材料。 (二)申报时间 “鼓励海运企业落户”和“鼓励海运企业新增运力”奖励自新增之日起即可申报,并按季度审核兑现;“集装箱海河联运航线补贴奖励”和“鼓励海运企业扩大生产”奖励申报,根据上年度的生产数据在下年度一季度内统一递交申报材料。 (三)相关流程 “集装箱海河联运航线补贴奖励”、“鼓励海运企业落户”、“鼓励海运企业新增运力”和“鼓励海运企业扩大生产”按照以下申请流程进行,人才政策按照各县(市、区)人力资源、住建等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1.申请 申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按照奖励项目申报材料要求,向营业执照注册地交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审核 (1)营业执照注册地交通主管部门对申请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并对申报材料和奖励金额进行初审。 (2)市交通运输局核查有关资料,确认拟奖励名单及金额。 3.公示 审核结果在市交通运输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接受社会监督,发现问题应开展调查并重新组织审核。 4.资金拨付 (1)公示通过的奖励名单由市交通运输局提请市财政局拨付相应县(市、区),由营业执照注册地交通主管部门拨付至相关企业。 (2)“鼓励海运企业落户”、“鼓励海运企业新增运力”奖励资金原则上自企业获得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船舶营运证后一次性申报,每季度兑现一次;“集装箱海河联运航线补贴奖励”、“鼓励海运企业扩大生产”奖励资金按申报年度一次性申报并兑现。 5.资金监督与检查 (1)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局确认海运业发展补贴奖励的对象,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政策制定,资金审核、预算申报,对企业进行核实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资金拨付至县(市、区)。 (2)获得“鼓励海运企业落户”、“鼓励海运企业新增运力”奖励的企业,应承诺企业及获奖励船舶保持在嘉兴连续运营5年以上,如未履行承诺,需全额退还奖励资金,企业发生以下情况除外:剩余承诺时间内新增同类型替代船舶(替代船舶不再另外奖励),且载重吨不低于获奖励船舶;企业破产;获奖励船舶发生事故灭失。 (3)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依法追还奖励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4)奖励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附则 (一)资金限额及支出 1.本政策中的“集装箱海河联运航线补贴奖励”采取2024-2026年三年总额限定,三年“集装箱海河联运航线补贴奖励”总额不超过850万元,超出限额的不予奖励。 2.本政策“海运业发展补贴奖励”中“鼓励海运企业落户”和“鼓励海运企业新增运力”每年采取总额限定,两项合计总额每年不超过1100万元,按照许可证、营运证办出先后顺序进行奖励,超出限额的,不再进行奖励;“鼓励海运企业扩大生产”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不能奖励事项 如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不得享受本政策的补贴奖励。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奖励的企业,取消3年内申报奖励资格。 1.被列入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严重失信名单的,在信用交通中被评价为D等级的。 2.偷税、漏税被税务机关稽查处罚的。 3.发生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4.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环境犯罪或罚款额度在20万元(含)以上的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实施时间 1.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至2026年12月31日止。 2.对2024年1月1日至本办法印发之日的“集装箱海河联运航线补贴奖励”和“海运业发展补贴奖励”情形适用于本办法。 3.本办法由嘉兴市交通运输局、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嘉兴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实施期间,国家、省出台或调整相关政策的,按新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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