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3年度嘉兴市集装箱海河联运高质量发展扶持资金申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1-23 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内河航线经营企业、内河港口码头经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世界一流强港建设改革的若干意见》(浙委发〔2023〕28号)、《支持嘉兴建设长三角海河联运枢纽港行动方案》(浙交强省办〔2021〕19号)和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海洋经济发展厅相关会议备忘录等有关精神,根据《嘉兴市集装箱海河联运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嘉发改〔2024〕128号)文件要求,即日起至2025年2月6日开展2023年度嘉兴市集装箱海河联运高质量发展扶持资金申报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扶持范围和对象

(一)扶持范围

通过浙北内河航道直达嘉兴外海码头实施的集装箱海河联运业务,包括经嘉兴外海码头实施的近洋航线、内贸航线和至宁波舟山港的外贸内支线的集装箱海河联运业务,或者反向实施的集装箱海河联运业务。其中,起止点距嘉兴外海码头20公里航距以内的海河联运集装箱业务仅扶持进口重箱业务。

(二)扶持对象

1.内河航线经营企业:是指能够承担货源市场的开发及经营风险,具备组织船舶运力,并通过嘉兴外海码头开展集装箱海河联运业务的经营主体,包括内河水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船舶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

2.内河港口码头经营企业:是指通过嘉兴外海码头开展集装箱海河联运业务的内河港口码头经营企业。

二、扶持标准

对扶持范围内的内河航线经营企业、内河港口码头经营企业,以实际发生的承运箱量、装卸箱量按照130元/标箱给予扶持。具体标准如下:

(一)对内河航线经营企业的承运箱量按照85元/标箱的标准扶持;

(二)对内河港口码头经营企业的装卸箱量按照45元/标箱的标准扶持。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材料

1.嘉兴市集装箱海河联运业务扶持申请表(附件1);

2.营业执照,港口经营许可证、水运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备案回执或年度核查报告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承运人无异议承诺书(附件2);

4.与嘉兴外海码头合作开展集装箱海河联运业务相关协议复印件(加盖公章);

5.嘉兴市集装箱海河联运业务量清单及电子文档(附件3,末日业务量以次日零点以前完成作业为准);

6.嘉兴市集装箱海河联运业务量统计表(附件4);

7.材料真实性承诺(附件5)。

(二)申报流程

1.申请。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应将申报材料1-7按照顺序装订成册,申报材料一式四份,提交至嘉兴市交通运输局进行初审。

2.审核。嘉兴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并出具审查意见,审查通过的报嘉兴市发展改革委和嘉兴市财政局复核;审查不通过的,在15个工作日内退回申报企业,并说明理由。

3.公示。通过复核的企业名单,由市交通运输局通过门户网站或官方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企业类别、企业注册地址、经营航线、扶持箱量和金额等,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4.资金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市财政局予以拨付。

四、其他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2月6日,企业申报材料统一提交至嘉兴市交通运输局进行初审,逾期将不予以受理。联系人:黄应付;联系电话:0573-82133435,地址:嘉兴市南湖区新嘉街道栅堰路342号。

(二)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涉及申报材料弄虚作假套取资金或近三年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取消该申报企业在本办法适用期限内的申请资格;相关单位有截留、挪用资金等违反财政纪律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申报企业应保存以下资料(纸质或者电子形式)作为数据真实性核查依据:

1.内河航线经营企业应妥善保存承运凭证;

2.内河港口码头经营企业应妥善保存装卸凭证。

上述资料凭证应保存10年以上。

附件:关于开展2023年度嘉兴市集装箱海河联运高质量发展扶持资金申报的通知 附件.doc

1.嘉兴市集装箱海河联运业务扶持申请表

2.承运人无异议承诺书

3.嘉兴市集装箱海河联运业务量清单

4.嘉兴市集装箱海河联运业务量统计表

5.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