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嘉兴市重载营运货车新能源化补助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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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案出台背景和依据 为引导和促进我市重载营运货车新能源化,推动我市公路运输领域碳达峰工作,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工作要点的通知》(浙交办〔202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二、淘汰补助范围及条件 申请购置补贴的新能源重载营运货车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重载营运货车是指注册登记在嘉兴市的新能源重载营运货车(包含牵引车和总质量为12吨以上的新能源重载营运货车); 2.道路运输证发证日期和行驶证初次登记日期均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间; 3.申请补助的车辆必须纳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或《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之一,其生产企业应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信部令第39号)要求; 4.已获得补助的车辆,每辆车不可重复享受碳达峰省级补助资金,否则需全部退回。 三、补助资金及标准 本方案明确的补助资金,指浙江省交通碳达峰省级补助资金(重载营运货车新能源化)。资金规模按照当年省下达碳达峰重载营运货车新能源化任务与资金确定,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下达,补助资金纳入2025年财政预算。 补助资金由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各县(市、区)年度新增新能源重载营运货车按照省补资金标准核定后,市财政统筹下达各县(市、区),补助资金由车辆所有人一次申请,一次下达,不重复补助。补贴标准具体如下: A县(市、区)补助资金额度=(A县(市、区)当年度新增新能源重载营运货车车辆数/当年全市新增新能源重载营运货车车辆数)×当年省厅补助资金额 单车补助资金额度由各县(市、区)根据车型自行确定。 四、申请材料 (一)《嘉兴市重载营运货车新能源化补助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附件1);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一份(需与原件核验一致); (三)道路运输证复印件一份(需与原件核验一致); (四)行驶证复印件一份(需与原件核验一致); (五)申请嘉兴市重载营运货车新能源化补助资金承诺书(附件2); 五、申报流程 (一)申请:车辆所有人申领补助以车牌号为准,向车辆注册地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表以纸质版或者扫描电子版形式提供,签注好车辆所有人签名或加盖企业公章。申请受理期限自工作方案实施之日起至2025年6月30日止,逾期未申请的,不再受理。 (二)审核:由车辆注册地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对申报单位的材料进行审核。对需要补充材料或者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通知申报单位补正。 (三)公示:审核通过的,由车辆注册地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通过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补助的车辆车牌号、车辆所有人、补助金额等,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车辆注册地县(市、区)财政局下拨资金至交通运输部门后,及时拨付给车辆所有人。下拨和拨付工作原则上应于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或者财政下拨资金后1个月内完成。车辆注册地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在补助资金拨付完成后,将资金拨付情况书面报送上级交通运输部门。 六、各部门职责 (一)交通运输部门: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嘉兴市重载营运货车新能源化补助工作方案的起草和制定,负责牵头、协调、推进和考核工作。各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嘉兴市重载营运货车新能源化补助工作方案的宣传动员和申报、申请补助车辆信息核对、补助标准认定、补助资金发放、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的汇总核对和上报等工作。 (二)财政部门: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制定嘉兴市重载营运货车新能源化补助工作方案,统筹下达补助资金,对部门的预算管理有关情况进行监督。 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指导各县(市、区)相关部门开展具体补助工作,并加强信息情况沟通,负责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七、补助资金监督管理 补助资金应当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补助资金的使用实行规范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各级财政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拨付、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解读责任 本方案自2025年1月24日起实施,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市交通运输局0573-82037439或0573-838351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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