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嘉兴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2025年度嘉兴市船舶智能监控系统及船载北斗终端设备安装补助工作方案》的通知 |
| 政策解读>> |
|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经开区建设交通局、港区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市港航管理服务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高水平建设“航运浙江”,根据《浙江省交通强省(民航强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高水平建设“航运浙江”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高水平建设“航运浙江”2025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浙交通(民航)强省办〔2025〕1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2025年度嘉兴市船舶智能监控系统及船载北斗终端设备安装补助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4月8日 2025年度嘉兴市船舶智能监控系统及船载北斗终端设备安装补助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交通运输厅安委会关于扎实推进内河水运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浙交安〔2025〕1号)和《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船舶智能监控系统与船载北斗终端设备推广相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明确我市船舶智能监控系统与船载北斗终端设备安装补助工作流程,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补助范围及要求 (一)补助范围和对象 1.船舶智能监控系统:乘客定额10人以上的嘉兴籍内河客船(需具备持续供电设备、驾驶室等安装条件,下同)、内河危险品运输船(含油船、液化气体船、化学品液货船,下同)。 2.船载北斗终端设备:乘客定额12人以上的嘉兴籍内河客船、内河危险品运输船。 补助对象为持有符合以上条件船舶,并且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企业。 (二)补助技术要求 1.新装或改造船舶智能监控系统应符合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船舶智能监控系统技术指南要求(1.0)》有关技术要求。 2.新装或改造船载北斗终端设备应支持北斗定位,具备北斗三号短报文通信功能和位置自动上报功能,具有船载北斗终端设备国家授权检测部门出具的有效检测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具有有效的船载北斗终端设备的船检机构出具的型式认可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3.补助涉及的船舶智能监控系统、船载北斗终端设备应在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之间完成装配并正常使用。 二、补助标准 1.内河客船完成智能监控系统设备安装并验收合格的,市级补助按每艘系统安装费用(包括设备费、安装费、一年流量费)最高不超过3200元补助;系统安装费用不足3200元的,按实际产生费用实施全额补助。内河危险品运输船完成智能监控系统设备安装并验收合格的,市级补助按每艘系统安装费用(包括设备费、安装费、一年流量费)最高不超过12800元补助;系统安装费用不足12800元的,按实际产生费用实施全额补助。 2.内河客船、危险品运输船完成船载北斗终端设备安装并验收合格的,市级补助按每艘系统安装费用(包括设备费、安装费、一年流量费)最高不超过6500元补助;系统安装费用不足6500元的,按实际产生费用实施全额补助。 3.内河客船、危险品运输船同时安装智能监控系统和船载北斗终端的,可分别享受资金补助。 三、资金申领 (一)资金申请。符合补助条件的水路运输企业,应根据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布的申报通知,向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登记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补助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纸质版1份): 1.《船舶智能监控系统及船载北斗终端设备安装补助资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和《船舶智能监控系统及船载北斗终端设备安装清单》(附件2)。 2.水路运输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人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内河船舶综合证书》(尚未申领《内河船舶综合证书》的,提供《内河船舶安全与环保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营业运输证》)等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设备证明材料。包括设备购置安装合同及发票,设备现场安装或使用的照片、视频等影像资料,船载北斗终端设备国家授权检测部门出具的有效检测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船检机构出具的型式认可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县级初审。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登记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组织航运、海事、船检等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复核(登记地在南湖区、秀洲区、经开区和嘉兴港区的,由市港航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协助现场复核、资料审核),复核合规的,在《船舶智能监控系统及船载北斗终端设备安装补助资金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并盖章。初审通过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申请材料报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 (三)市级审核。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在《船舶智能监控系统及船载北斗终端设备安装资金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并盖章。 (四)补助公示。经审定同意后,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企业名称、船名号、补助金额等,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五)拨付资金。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财务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资金发放。 四、档案管理 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对涉及补助的船舶建立完善的“一船一档”,内容应包含: 1.《船舶智能监控系统及船载北斗终端设备安装补助资金申请审批表》; 2.水路运输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人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内河船舶综合证书》(尚未申领《内河船舶综合证书》的,提供《船舶所有权证书》《内河船舶安全与环保证书》《船舶营业运输证》)等复印件; 3.相关设备证明材料。船舶智能监控系统及船载北斗终端设备安装补助工作完成后,市交通运输局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船舶智能监控系统与船载北斗终端设备推广相关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编制《船舶智能监控系统及船载北斗终端设备安装审核结果汇总表》,于2026年6月底前报省港航管理中心。 五、其他事项 (一)申报企业如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骗取补助的,一经发现取消补助资格。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嘉兴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附件:1.船舶智能监控系统及船载北斗终端设备安装补助资金申请审批表 2.船舶智能监控系统及船载北斗终端设备安装清单 3.船舶智能监控系统及船载北斗终端设备安装审核结果汇总表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2025年度嘉兴市船舶智能监控系统及船载北斗终端设备安装补助工作方案》的通知.pdf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