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嘉兴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嘉兴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工作制度》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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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经开区建设交通局、港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嘉通集团、市铁投集团,交通建设项目参建单位: 现将《嘉兴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6月1日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 挂牌督办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强化责任落实和事故教训汲取,加强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运输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办法》(交安监规〔2025〕5号)、《浙江省安全生产通报警示约谈实施办法(试行)》(浙安委〔2018〕9号)、《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工作制度》(浙交〔202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嘉兴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市局)对交通运输行业开展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工作。 本制度所称警示,是指以警示通报、提示函或提示单提醒行业或有关单位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和有关问题,提出防范改进的工作要求。 本制度所称约谈,是指对安全生产管理不力的县(市、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相关市属企业、交通建设项目参建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督促整改谈话。 本制度所称挂牌督办,是指督促安全生产管理不力的县(市、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相关市属企业、交通建设项目参建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暴露的问题或不足进行整治。 二、警示 (一)适用情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局应及时对行业印发警示通报: (1)发生有较大影响的一般及以上事故、险情或突发事件的; (2)连续发生事故、险情或突发事件,经研判安全生产形势趋于严峻的; (3)存在行业性、区域性事故隐患和突出问题的; (4)其他需要警示通报的情形。 2.对于发生一定影响的事故或某一地区连续发生事故险情的,市局将对相关县(市、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送安全生产工作提示函;视情报请嘉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建议其根据规定对相关县(市、区)政府进行安全生产警示告知。 对于交通运输相关市属企业发生一定影响的事故或连续发生事故险情的,市局将对交通运输相关市属企业发送安全生产工作提示函,视情抄送嘉兴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3.对于非本辖区发生的行业典型事故险情或研判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市局将结合季节特点、行业规律对行业印发工作提示单。 (二)实施过程 警示通报、提示函和提示单由市局相关处室(单位)按照业务领域负责起草,涉及多领域的由市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局安委办)牵头起草,按程序报批后印发。其中,警示通报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存在问题、有关工作要求等。 三、约谈 (一)适用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局对县(市、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相关市属企业、交通建设项目参建单位进行约谈: (1)发生较大涉险事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2)连续发生多起一般事故的; (3)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中,组织不认真、排查整改不到位的; (4)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二)实施过程 1.市局书面通知被约谈单位,告知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和约谈要求。局安委办商市局相关部门(单位)提出约谈建议,报局领导批准后印发通知。 2.被约谈单位收到约谈通知后,应当准备书面约谈材料,包括基本情况、原因分析、教训汲取、整改措施等内容。 3.约谈由局领导或授权市局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主持,市局相关部门(单位)按照业务领域承办,局安委办参加。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新闻媒体列席,根据政务公开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约谈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4.市局相关部门(单位)应当起草形成约谈纪要,报局安委办,由局安委办印发给被约谈单位。被约谈单位涉及交通运输相关市属企业的,视情将约谈纪要抄送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5.被约谈单位应按照约谈纪要的要求完成问题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局安委办。 四、挂牌督办 (一)适用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局及时实行挂牌督办: (1)警示、约谈提出需限期完成整改、举一反三开展专项整治的; (2)事故险情造成严重社会舆情的; (3)发生较大事故或性质恶劣一般事故的; (4)上级督导检查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需市局督促整改的; (5)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情形。 (二)实施过程 1.挂牌督办通知内容包括督办事项、整改要求、整改时限、挂牌周期等。市局相关部门(单位)提出挂牌督办建议,报局安委办,局安委办报局领导批准后印发挂牌督办通知。挂牌督办相关情况应在市局相关网站或相关媒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2.被挂牌督办单位应及时制定和完善整改方案,收到挂牌督办通知起30日内报局安委办。整改方案应包括目标任务,责任部门(人),整改措施和时间安排等内容。 3.被挂牌单位每季度至少报送一次工作开展情况,直至摘牌核销。 4.被挂牌督办单位按照要求完成整改后,应将整改情况通过门户网站、信息公示栏等方式进行公示,公示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将整改情况报局安委办,提出核销申请。 5.局安委办收到核销申请后,落实相关部门(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督办事项整改情况的评估核实(评估核实难度大的,可至多延至25个工作日),提出核销意见报局领导。局领导同意核销的,印发核销通知;不同意核销的,告知理由,并责令继续整改。 6.被挂牌督办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应当说明原因,制定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并报局安委办申请延长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五、其他事项 (一)交通运输行业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相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等情形,由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安委会(办公室)等进行约谈、挂牌督办的,市局不再重复开展。 (二)县(市、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本地区的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工作制度。 (三)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不替代或减轻政务处分、行政处罚。 (四)交通建设项目参建单位因发生事故被约谈、挂牌督办的,根据相关规定实施信用评价。 (五)本制度自2026年7月6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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