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关于《嘉兴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工作制度》的政策解读

政策原文>>

发布日期:2026-06-05 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作者:网站信息员 浏览次数: 字号:[ ]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工作,按照交通运输部、省厅部署要求,我局制订印发了《嘉兴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工作制度》(嘉交〔2026〕17号,以下简称《制度》)。为便于有关各方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制度》制订背景、依据和主要内容等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随着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事故数量逐步下降,较大以上事故的社会影响显著增大,交通运输部于2025年8月修订发布了《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办法》(交安监规〔2025〕5号)。2026年1月,省厅对标部办法,修订发布了《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工作制度》(浙交〔2026〕1号)。两者在推动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落实“三管三必须”责任、提高安全监管效能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工作制度》(浙交〔2026〕1号)主要针对省级层面工作,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无法直接参照执行。目前,我市交通运输领域尚未建立相应的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制度,为衔接上级最新规定、填补制度空白,有必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办法》(交安监规〔2025〕5号)、《浙江省安全生产通报警示约谈实施办法(试行)》(浙安委〔2018〕9号)、《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工作制度》(浙交〔2026〕1号)等有关规定。

三、制度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市级实施主体。本制度主要针对市级层面工作,市交通运输局对符合实施条件的县(市、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相关市属企业、交通建设项目参建单位,开展警示、约谈、挂牌督办工作。同时,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已实施约谈、挂牌督办的,市交通运输局不再重复开展。

二是完善监管链条。警示侧重于问题提醒与风险预警,及时发现并提示潜在的安全隐患;约谈聚焦责任督促与整改推动,通过面对面沟通压实相关单位责任;挂牌督办针对事故整改、复杂疑难问题强化跟踪问效,确保问题彻底解决,三者各有侧重、相互衔接,共同构成系统化监管体系。

三是设置警示种类及适用情形。本制度设置了警示通报、工作提示函、工作提示单三种警示形式。其中,发生有较大影响的事故或连续发生事故险情的,印发警示通报;对一定影响的事故或某一地区连续发生事故险情的,向相关县(市、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市属企业发送提示函;对非本辖区发生的典型事故险情或研判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印发工作提示单。

四是规范约谈工作。明确约谈的适用情形,包括发生较大涉险事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连续发生多起一般事故的、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组织不认真或整改不到位的等。规范约谈实施程序,明确约谈通知、约谈材料、问题整改等要求,被约谈单位需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市交通运输局安委办。

五是细化挂牌督办程序。明确挂牌督办的适用情形,包括警示、约谈提出需限期整改的,事故险情造成严重社会舆情的,发生较大事故或性质恶劣一般事故的,上级督导检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需市局督促整改的等。细化督办通知、整改方案、定期报告、整改公示、核实核销、延期处理、违规处理、台账管理等工作要求。同时,明确了挂牌督办相关情况应在相关网站或媒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六是明确其他事项。对县(市、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相关制度提出了要求。明确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不替代或减轻政务处分、行政处罚。交通建设项目参建单位因发生事故被约谈、挂牌督办的,根据相关规定实施信用评价。

四、解读责任

《制度》202676日起实施,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573-83683551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