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关于修改嘉兴市新建内河新能源船舶补助工作方案部分条款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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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02-06 来源:局办公室 作者:陈芳瑜 浏览次数: 字号:[ 大 中 小 ]


一、修改背景

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及省、市关于深入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审查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部署,对《嘉兴市新建内河新能源船舶补助工作方案》(嘉交〔2023〕66号)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二、修改依据

(一)《公平竞争审查条例》

(二)《浙江省交通碳达峰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三、修改内容

修改前内容

修改后内容

取得船检证书并已获得新建内河新能源船舶补助的船舶,船舶所有人需承诺三年内不得转出本船籍港(以船检证书上记载的发证日期为准)、不得改变新能源动力类型,且每艘新建船舶不可重复享受碳达峰省级补助资金,否则需退回全部补助。

取得船检证书并已获得新建内河新能源船舶补助的船舶,船舶所有人不得改变新能源动力类型,且每艘新建船舶不可重复享受碳达峰省级补助资金,否则需退回全部补助。

附件2中“若在三年内船舶转让外市或将光船租赁给嘉兴市外企业,全额退还补助资金。”

删除此部分内容。

四、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五、解读责任

本方案实施后涉及的具体问题,由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负责相应解释。

咨询电话:市交通运输局:0573-82710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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