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新建内河新能源船舶补助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政策原文>>

发布日期:2023-12-29 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嘉兴市新建内河新能源船舶补助工作

方案》政策解读

 

一、方案出台背景和依据

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决策部署,引导船舶污染减排,推动船舶由传统动力向新能源动力转型不断提升船舶防污染水平提高船员、乘客的舒适度根据《浙江省交通碳达峰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23〕3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补助的执行时间

本次资金补助周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间(以船检证书上记载的发日期为准)。按照船检证书上记载的建造检验发证日期先后顺序依次发放补贴。

三、补助对象

当年度1231日前提交申请资料,并通过审核的船舶所有人。

四、补助范围及发放顺序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享受补贴

1.嘉兴籍新建内河新能源船舶(纯锂电池动力、纯LNG动力、氢能源动力等3类新能源船舶)

2.船检证书上记载的建造检验发证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间;

3.已列入县(市、区)交通部门申报的新建计划;

4. 取得船检证书并已获得新建内河新能源船舶补助的船舶,船舶所有人需承诺年内不得转出本籍港(以船检证书上记载的发证日期为准)、不得改变新能源动力类型,且每艘新建船舶不可重复享受碳达峰省级补助资金,否则需退回全部补助。

(二)补助发放顺序:

单位个人新建内河新能源船舶,每年12月前由各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统计并编制下年度新建计划,符合条件的列入申报计划,补助按照以下条件及顺序进行:

1.对已列入年度考核目标任务,且当年度完工并取得船检证书的新建内河新能源船舶进行补助。

2.对未列入年度考核目标任务但当年度新建完工并取得船检证书由所在县交通运输部门列入下年度计划进行补助,如所在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当年已列入计划但未按时完成建造任务的,可由未列入计划但已完工并取得船检证书的船舶按照时间先后顺序替代。

3.其他当年因故未获补助由所在县列入下一年度计划进行补助。

2024年第(二)、(三)项未补助的船舶按照船检证书记载的发证日期先后,可在所在县(市、区)2025年省补资金额度内依次申报并申请补助,超过当年度申报计划艘数的不予补助。

四、补助资金及标准

补助资金由市交通局根据各县(市、区)年度计划按照省补资金标准核定后,市财政统筹下达各县(市、区),补助标准根据每年度每类新建内河新能源船舶主机总功率占3类新能源船舶的比例确定每类新能源动力船舶补助资金,再根据每艘船舶的能源存储量占这类船舶的比例确定每艘船补贴,补助资金由船舶所有人一次申请,一次下达,不重复补助。具体如下:

单类船舶补助资金额度=(当年该类型嘉兴籍新建内河船舶主机总功率/当年嘉兴籍新建内河新能源船舶主机总功率)×当年省厅补助资金额。

(一)纯锂电动力内河新能源船舶补助资金根据船舶锂电池容量按比例进行补助。每艘船舶补助资金额度=(该船锂电池电量/当年嘉兴籍新建锂电船舶电池总电量)×当年该类船舶补助资金额度。

(二)纯LNG动力新能源船舶补助资金根据船舶LNG燃料容量按比例进行补助。每艘船舶补助资金额度=(该船LNG燃料容量/当年嘉兴籍新建LNG船舶燃料总容量)×当年该类船舶补助资金额度。

(三)氢能源动力船舶补助资金根据船舶氢能源燃料容量按比例进行补助。每艘船舶补助资金额度=(该船氢能源燃料容量/当年嘉兴籍新建氢能源船舶燃料总容量)×当年该类船舶补助资金额度。

五、申请补助需提交的材料

(一)《嘉兴市内河新能源船舶建造补助申请表》原件一式

(二)《船舶所有权证书》复印件一份(需与原件核验一致);

(三)船检证书复印件一份(需与原件核验一致);

(四)申请嘉兴市内河新能源船舶建造补助资金承诺书;

船舶所有权人可自愿放弃申请补助资金,应填写放弃补助资金承诺书

六、申请程序

(一)申请:船舶所有人申领补助以船舶唯一识别码“船舶识别号”为准,向船舶所有权人所在地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表以纸质版或者扫描电子版形式提供,签注好船舶所有人签名或加盖企业公章。

(二)审核:由船舶所有权人所在地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对申报单位的材料进行审核。对需要补充材料或者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通知申报单位补正。

(三)公示:审核通过的,由船舶所有权人所在地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通过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补助的船舶名称、船舶所有人、项目内容、补助金额等,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船舶所有权人所在地县(市、区)财政局下拨资金至交通运输部门后,及时拨付给船舶所有人。下拨和拨付工作原则上应于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或者财政下拨资金后1个月内完成。船舶所有权人所在地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在补助资金拨付完成后,将资金拨付情况书面报送上级交通运输部门。

七、文件施行时间

本次新建内河新能源船舶补助业务受理期限为工作方案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

八、解读责任

本办法实施后涉及的具体问题,由交通运输、财政等部门负责相应解释。

咨询电话:市交通运输局:0573-82710596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