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嘉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嘉兴市新建内河新能源船舶补助工作方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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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新建内河新能源船舶补助工作方案
为推动我市水路领域碳达峰工作,根据《浙江省交通碳达峰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23〕3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补助原则 交通碳达峰省级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使用遵循“突出重点、分类管理、公开透明、讲求实效”的原则。 二、补助范围和要求 补助范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间(以船检证书上记载的发证日期为准)嘉兴籍的新建内河新能源船舶(纯锂电池动力、纯LNG动力、氢能源动力等3类新能源船舶),每年由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统计并编制新建计划(以船舶所有人和造船厂签订的造船合同或协议为准),列入年度考核目标,分年度实施。 三、补助对象 当年度12月31日前提交申请资料,并通过审核的船舶所有权人。 四、补助条件及顺序 单位或个人新建的内河新能源船舶,每年12月前由各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统计并编制下年度新建计划,符合条件的列入申报计划和年度考核,补助按照以下条件及顺序进行: (一)对列入年度考核目标任务,且当年度完工并取得船检证书的新建内河新能源船舶进行补助。 (二)对未列入年度考核目标任务但当年度新建完工并取得船检证书,由所在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列入下年度计划进行补助,如所在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当年已列入计划但未按时完成建造任务的,可由未列入计划但已完工并取得船检证书的船舶按照时间先后顺序替代。 (三)其他当年因故未获补助的,均由所在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列入下一年度计划进行补助。 2024年第(二)、(三)项未补助的船舶按照船检证书记载的发证日期先后排序在2025年省补资金额度内依次申报并申请补助,但超过当年度申报计划艘数的不予补助。 取得船检证书并已获得新建内河新能源船舶补助的船舶,船舶所有人需承诺三年内不得转出本船籍港(以船检证书上记载的发证日期为准)、不得改变新能源动力类型,且每艘新建船舶不可重复享受碳达峰省级补助资金,否则需退回全部补助。 五、补助资金及标准 补助资金由市交通局根据各县(市、区)年度计划按照省补资金标准核定后,市财政统筹下达各县(市、区),补助标准根据每年度每类新建内河新能源船舶主机总功率占3类新能源船舶的比例确定每类新能源动力船舶补助资金,再根据每艘船舶的能源存储量占这类船舶的比例确定每艘船补贴,补助资金由船舶所有人一次申请,一次下达,不重复补助。具体如下: 单类船舶补助资金额度=(当年该类型嘉兴籍新建内河船舶主机总功率/当年嘉兴籍新建内河新能源船舶主机总功率)×当年省厅补助资金额。 (一)纯锂电动力内河新能源船舶补助资金根据船舶锂电池容量按比例进行补助。每艘船舶补助资金额度=(该船锂电池电量/当年嘉兴籍新建锂电船舶电池总电量)×当年该类船舶补助资金额度。 (二)纯LNG动力新能源船舶补助资金根据船舶LNG燃料容量按比例进行补助。每艘船舶补助资金额度=(该船LNG燃料容量/当年嘉兴籍新建LNG船舶燃料总容量)×当年该类船舶补助资金额度。 (三)氢能源动力船舶补助资金根据船舶氢能源燃料容量按比例进行补助。每艘船舶补助资金额度=(该船氢能源燃料容量/当年嘉兴籍新建氢能源船舶燃料总容量)×当年该类船舶补助资金额度。 六、申请材料 (一)《嘉兴市内河新能源船舶建造补助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附件1); (二)《船舶所有权证书》复印件一份(需与原件核验一致); (三)船检证书复印件一份(需与原件核验一致); (四)申请嘉兴市内河新能源船舶建造补助资金承诺书(附件2); 船舶所有权人可自愿放弃申请补助资金,且应填写放弃补助资金承诺书(附件3)。 七、申报流程 (一)申请:船舶所有人申领补助以船舶唯一识别码“船舶识别号”为准,向船舶所有权人所在地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表以纸质版或者扫描电子版形式提供,签注好船舶所有人签名或加盖企业公章。 (二)审核:由船舶所有权人所在地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对申报单位的材料进行审核。对需要补充材料或者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通知申报单位补正。 (三)公示:审核通过的,由船舶所有权人所在地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通过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补助的船舶名称、船舶所有人、项目内容、补助金额等,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船舶所有权人所在地县(市、区)财政局下拨资金至交通运输部门后,及时拨付给船舶所有人。下拨和拨付工作原则上应于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或者财政下拨资金后1个月内完成。船舶所有权人所在地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在补助资金拨付完成后,将资金拨付情况书面报送上级交通运输部门。 八、各部门职责 (一)交通运输部门: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嘉兴市新建内河新能源船舶补助工作方案的起草和制定,负责牵头、协调、推进和考核工作。各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嘉兴市新建内河新能源船舶补助工作方案的宣传动员和申报、申请补助船舶信息核对、补助标准认定、补助资金发放、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的汇总核对和上报等工作。市本级由市港航中心配合区交通运输部门做好申请信息初审等相关工作。 (二)财政部门: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制定嘉兴市新建内河新能源船舶补助工作方案,统筹落实补助资金,对部门的预算管理有关情况进行监督。 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指导各县(市、区)相关部门开展具体补助工作,并加强信息情况沟通,负责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九、其他事项 (一)加强申报审查,不符合补助条件的不得办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补助资格:不在本补助工作方案补助范围内的;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因生态环境等问题被约谈、通报、曝光的;因自身原因引发行业重大负面舆情等问题的;不服从政府应急性运输或指令性运输任务安排的。 (二)各财政、交通运输部门及人员在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三)本方案由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并负责解释,对实施情况进行动态评估,视引领效果对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四)本补助工作方案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附件:1.嘉兴市内河新能源船舶建造补助申请表 2.申请嘉兴市内河新能源船舶建造补助资金承诺书 3.放弃补助资金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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