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关于修改《嘉兴市国四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助办法(试行)》部分条款的通知 |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公安分局、财政局、商务局、交通运输局,经开区建设交通局、港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 为进一步完善公平竞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等重要部署,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及省、市关于深入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审查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部署,决定对《嘉兴市国四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助办法(试行)》(嘉交〔2023〕54号)作出如下修改: 一、在原文件第4页“淘汰补助范围”部分,删除报废车辆回收拆解企业地域范围要求,将“(三)交售给我市具有合法资质的报废车辆回收拆解企业(见附件5),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修改为“(三)交售给具有合法资质的报废车辆回收拆解企业,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二、在原文件第4页“不予补助情形”部分,删除地域范围要求,将“(四)因自然报废或在嘉兴市以外报废或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国四营运柴油货车不予补助”修改为“(四)因自然报废或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国四营运柴油货车不予补助”; 三、在原文件第6页“申请补助工作流程”中的“车辆报废回收”部分,删除报废车辆回收拆解企业的地域范围要求,将“1.车辆所在企业或相关授权委托人将符合补助条件的机动车交给有资质的单位办理报废回收手续。非经属地政府商务部门公布的有经营资质的机动车拆解回收企业受理,或无淘汰补助预审凭证实施报废回收的,无法申领补助资金”修改为“1.车辆所在企业或相关授权委托人将符合补助条件的机动车交给有资质的单位办理报废回收手续。无淘汰补助预审凭证实施报废回收的,无法申领补助资金”; 四、在原文件第8页“各部门及属地政府职责”中的“商务部门”部分,调整了商务部门的职责范围,将“负责公布有经营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名单,监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回收车辆有关信息审核,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回收车辆行为;指导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完善服务功能,公示补助标准和申请工作流程,设立专门的受理窗口,方便车主交车和办理相关手续”修改为“负责指导督促属地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回收车辆有关信息审核,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回收车辆行为;指导属地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完善服务功能,公示补助标准和申请工作流程,设立专门的受理窗口,方便车主交车和办理相关手续分析”; 五、在原文件第9页“其它需说明的事项”中“车龄的计算”部分,删除地域范围要求,将“时间细化至月份,即:车辆交售给我市具有合法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的日期(以《报废汽车回收证明》(见附件3)上“交车日期”为准)减去车辆行驶证初次登记日期”修改为“时间细化至月份,即:车辆交售给具有合法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的日期(以《报废汽车回收证明》(见附件3)上“交车日期”为准)减去车辆行驶证初次登记日期”(P.9); 六、在原文件第9页“其它需说明的事项”中“车辆报废地的选择”部分,删除“申领补助车辆的报废地应在嘉兴市区域范围内”这一条(P.9); 七、在原文件第10页“附件”部分,删除“5.报废拆解企业名单”,同时调整了后续附件的编号,将“6.嘉兴市国四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助资金申报表”修改为“5.嘉兴市国四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助资金申报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修订版详见附件。 附件: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嘉兴市公安局 嘉兴市财政局 嘉兴市商务局 2025年4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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