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国四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助办法(试行)修订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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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05-23 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一、方案出台背景和依据

为引导和促进机动车污染减排,加快高排放机动车淘汰更新,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淘汰补助的执行时间

本次淘汰补助资金采取“先受后补,先到先得”原则实施,即先对提交的材料予以受理审核,资金发放顺序按照审核通过先后次序,结合财政资金到位情况发放补助。

本次国四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助办法业务受理期限为工作方案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提前完成淘汰任务的,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可以提前终止本轮淘汰工作并暂停受理网上预受理程序。淘汰工作期限止未完成补助任务的,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延续本轮淘汰奖励工作,延续期间的淘汰补助基准金额和时间系数不得高于原标准。

三、淘汰补助范围及条件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享受补贴

1.2023年2月1日(不含)前注册登记在嘉兴市的国四营运柴油货车;

2.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其他非财政供养的社会组织;

3.交售给具有合法资质的报废车辆回收拆解企业,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4.在公安部门登记在册并持有有效道路运输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补贴:

1.转出嘉兴市的国四营运柴油货车;

2.2023年2月1日(含)后,转移或变更至嘉兴市的国四营运柴油货车;

3.自然报废、超过《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报废时间或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国四营运柴油货车。

四、淘汰补助标准出台依据

根据省交通运输厅等六部门《加快推进老旧营运车辆淘汰实施意见》(浙交函2019〕32号)文件,参考周边地的补贴标准,按照“政府鼓励、适当补助、退坡引导”的原则,以车辆的使用年限、报废时间等要素,制定我市补助标准。

五、淘汰需要办理的报废手续

(一)车辆需要交售给具有合法资质的报废车辆回收拆解企业进行拆解,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二)车辆需前往公安部门进行车辆行驶证注销,取得《车辆注销证明》;

(三)车辆需前往交通部门办理《道路运输证》注销手续;

(四)按照要求,提供相应佐证附件。

六、淘汰如何申请

本次淘汰补助工作利用信息化平台实现补助申请、审核线上办理。车辆所在企业登录浙里办(交通一键碳货车淘汰专区),按照系统提示填写车辆信息,并上传相应附件。车主(个体工商业户)或其他授权委托人办理的,可以通过线下受理点提供委托办理方式,提起线上申请。机动车回收公司应当设立线下受理点,负责指导、解读等工作,协助业户提交线上申请。

七、淘汰需提交的材料

(一)《机动车行驶证》扫描件;

(二)《道路运输证》扫描件;

(三)《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第三联)扫描件;

(四)《机动车注销证明书》扫描件;

(五)《嘉兴市国四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助资金申报表》

(六)车主为个人的,需提供车主身份证原件扫描件;车主为单位的,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原件扫描件;

(七)由委托代理人办理申领手续的,须提供车主书面委托书或单位法人书面委托书扫描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

(八)补助资金拨付的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扫描件。

八、淘汰年限认定

以《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上交车日期为准减去车辆行驶证初次登记日期,时间细化至月份

九、文件施行时间

本次国四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助办法业务受理期限为工作方案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

十、解读责任

本办法实施后涉及的具体问题,由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负责相应解释。

咨询电话:市交通运输局:0573-83601332

          市生态环境局:0573-82522175

          市公安局:0573-82613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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