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水运服务业发展补贴奖励办法修订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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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07-11 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一、政策出台背景和依据

为加快建设嘉兴长三角海河联运枢纽港,鼓励嘉兴港港口企业引导集装箱海河联运航线开辟及内河集装箱五定班轮运营,同时为推动我市海运业高质量发展,鼓励海运企业做大做强,助力企业降本增效。根据《支持嘉兴建设长三角海河联运枢纽港行动方案》(浙交强省办发〔2021〕19号)及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等有关要求,制定本政策。

二、补助对象、标准及条件

(一)近洋航线开辟奖励

1.航线定义:近洋航线是指由嘉兴港至邻近国家、地区(亚丁港以东地区的亚洲和大洋洲)港口的集装箱海上运输航线。

2.补贴对象和标准: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由嘉兴港港口企业引导航线经营人新开辟近洋航线的,给予嘉兴港港口企业一次性补助50万元/航线。

3.补贴条件:新开辟的近洋航线需自开辟日起一个周期年内运营不少于25个艘次,其中2026年1月1日以后新开辟的近洋航线,运营艘次统计截至2026年12月31日。

(二)内贸航线开辟奖励

1.航线定义:内贸航线是指嘉兴港与国内沿海港口(交通运输部网站公布的沿海港口)对接的直达集装箱航线。

2.补贴对象和标准: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由嘉兴港港口企业引导航线经营人新开辟内贸航线的,给予嘉兴港港口企业一次性补助30万元/航线。

3.补贴条件:新开辟的内贸航线需自开辟日起一个周期年内运营不少于25个艘次,其中2026年1月1日以后新开辟的内贸航线,运营艘次统计截至2026年12月31日。

(三)内河五定班轮航线运营奖励

1.航线定义:内河五定班轮是指与嘉兴港对接,并提供“定点、定线、定船、定价、定时”服务的内河班轮化运营的集装箱航线。

2.补贴对象和标准: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由嘉兴港港口企业引导航线经营人运营内河五定班轮航线的,给予嘉兴港港口企业每年补助20万元/航线。

3.补贴条件:内河五定班轮航线运营年度不低于350个艘次,且航线年度重箱量不低于2万标箱。

(四)鼓励海运企业新增运力

海运企业以新建、市外购置(含融资租赁)海船作为新增自有运力或开业自有运力的,给予海运企业按照60元/载重吨一次性奖励,单船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申报奖励船舶需满足以下条件:

1.船龄在10年(含)以内的海船,持有CCS入级检验证书的外贸船舶且开展外贸运输的船龄可放宽至15年(含)以内,船龄是指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新增运力的年限。

2.单船1万载重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船、集装箱船(含集散两用船),且取得《船舶营业运输证》。

3.新增运力时间以取得《船舶营业运输证》日期为准。

(五)鼓励海运企业扩大生产

1.扩大生产经营业务:对开展海运业务,且年度水路货运周转量排名全市前三名的海运企业分别奖励25万元、15万元、10万元。

2.扩大国际海运业务:对开展国际海运(含港、澳、台)业务,且年度国际水路货运周转量排名全市前三名的海运企业分别奖励25万元、15万元、10万元。

为避免财政资金的浪费,若企业同时满足鼓励海运企业扩大生产中的两项补贴奖励,补贴奖励只能享受一次,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可选择申请较高标准奖励,不得重复享受。

三、申报程序如何

1.申请。本政策补贴将根据上年度生产数据、新增运力情况在下年度统一组织申报,具体申报时间、申报材料等以嘉兴市交通运输局网上发布的通知为准。如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按照奖励项目申报材料要求,向营业执照注册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2.审核。由营业执照注册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上报嘉兴市交通运输局。嘉兴市交通运输局进行审核申报材料,确定拟奖励名单。

3.公示。对审核通过的拟奖励名单,由嘉兴市交通运输局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接受社会监督,发现问题应开展调查核实并重新组织审核。

4.发放。公示结束后,由嘉兴市交通运输局提请嘉兴市财政局拨付至相应的营业执照注册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营业执照注册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拨付至相关企业。

四、不可奖励的事项

如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不得享受本政策的补贴奖励:

1.被列入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严重失信名单的,在信用交通中被评价为D等级的。

2.偷税、漏税被税务机关稽查处罚的。

3.发生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4.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环境犯罪或罚款额度在20万元(含)以上的环境违法行为的。

五、补助资金具体限额

1.本政策中的“集装箱海河联运航线补贴奖励”采取2024-2026年三年总额限定,三年“集装箱海河联运航线补贴奖励”总额不超过850万元,超出限额的不予奖励。

2.本政策“海运业发展补贴奖励”中“鼓励海运企业新增运力”每年采取总额限定,总额每年不超过1100万元,按照《船舶营业运输证》取得先后顺序进行奖励,超出限额的,不再进行奖励;“鼓励海运企业扩大生产”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六、如何确定自有运力船舶

针对本政策中的“自有船舶运力”,是指水路运输经营者将船舶所有权登记为该经营者且归属该经营者的所有权份额不低于51%的船舶。通过融资租赁方式的船舶,融资租赁的船舶所有人应为有权主管部门(金融、商务、税务等部门)认定的融资租赁机构,并且融资租赁合同明确合同到期后船舶归属该经营者的所有权份额不低于51%的船舶,可视为自有运力。

七、补助政策执行时间

本政策自发文之日起实施,至2026年12月31日止。针对2024年1月1日至本政策修订印发之日的“集装箱海河联运航线补贴奖励”和“海运业发展补贴奖励”情形适用于本办法。

八、解读责任

本办法实施后涉及的具体问题,由嘉兴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解释。如遇到特殊问题,由嘉兴市交通运输局、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嘉兴市财政局共同会商解释。

咨询电话:市交通运输局   0573-82132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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