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关于修改《嘉兴市水运服务业发展补贴奖励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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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局(商务局)、财政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交通局、经济发展部、财政金融部,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经济发展部,嘉兴市财政局港区分局: 为进一步完善公平竞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等重要部署,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及省、市关于深入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审查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部署,决定对《嘉兴市水运服务业发展补贴奖励办法》(嘉交〔2024〕10号)作出如下修改: 一、在原文第4页“海运业发展补贴奖励”部分,删除“鼓励海运企业落户”全部内容; 二、在原文第5页“鼓励海运企业新增运力”部分,将“已经注册在本市,各项制度完善、安全责任落实到位的海运企业,对其以新建、市外购置(含融资租赁)海船新增运力的,根据船舶载重吨进行一次性奖励:对自有运力按照60元/载重吨奖励,单船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修改为“海运企业以新建、市外购置(含融资租赁)海船作为新增自有运力或开业自有运力的,按照60元/载重吨一次性奖励,单船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三、在原文第5页“申报奖励船舶需满足条件”部分,针对船龄定义,将“船龄是指申请补贴年份与船舶建造完工年份的差额”修改为“船龄是指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新增运力的年限”; 四、在原文第5页“申报奖励船舶需满足条件”部分,将“2.单船1万载重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船、集装箱船(含集散两用船)”修改为“单船1万载重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船、集装箱船(含集散两用船),且取得《船舶营业运输证》”; 五、在原文第5页“申报奖励船舶需满足条件”部分,将“3.新增运力时间以取得船舶营运资格日期为准,取得营运证后进行申报”修改为“3.新增运力时间以取得《船舶营业运输证》日期为准”; 六、在原文第5页“申报奖励船舶需满足条件”部分,删除“4.已作为开业运力获得奖励的船舶不能重复享受补贴”内容; 七、在原文第5页“扩大生产经营业务”部分,将补助对象“对各项制度完善、安全责任落实到位,符合条件且年度周转量全市排名前三名的在册海运企业”修改为“对开展海运业务,且年度水路货运周转量排名全市前三名的海运企业”; 八、在原文第5页“扩大国际海运业务”部分,将补助对象“对开展国际海运(含港、澳、台)业务,且按年度国际海运周转量全市排名前三名的在册海运企业”修改为“对开展国际海运(含港、澳、台)业务,且年度国际水路货运周转量排名全市前三名的海运企业”; 九、在原文第5页“鼓励海运企业扩大生产”部分,增加“针对鼓励海运企业扩大生产中的两项补贴奖励,每家企业享受一次,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内容; 十、在原文第5页“其他支持政策”部分,删除该部分全部内容; 十一、在原文第6页、第7页和第8页“申报材料及程序”部分,删除该部分全部内容; 十二、在原文第8页“资金限额及支出”部分,删除鼓励海运企业落户涉及内容,将“本政策“海运业发展补贴奖励”中“鼓励海运企业落户”和“鼓励海运企业新增运力”每年采取总额限定,两项合计总额每年不超过1100万元,按照许可证、营运证办出先后顺序进行奖励,超出限额的,不再进行奖励”修改为“本政策“海运业发展补贴奖励”中“鼓励海运企业新增运力”每年采取总额限定,总额每年不超过1100万元,按照《船舶营业运输证》取得先后顺序进行奖励,超出限额的,不再进行奖励”; 十三、在原文第8页和第9页“不能奖励事项”部分,删除该部分所有内容; 十四、在原文第9页“实施时间”部分,将“2.对2024年1月1日至本办法印发之日的“集装箱海河联运航线补贴奖励”和“海运业发展补贴奖励”情形适用于本办法”修改为“2.针对2024年1月1日至本办法修订印发之日的“集装箱海河联运航线补贴奖励”和“海运业发展补贴奖励”情形适用于本办法”。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修订版详见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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